关于修改《江西省教育学会陶艺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的说明
江西省陶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副院长、陶艺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朱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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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来宾、同志们:
陶艺教育专业委员会已成立九个年头,学术研究与教学实践工作已取得很好的成绩,学会已两次评为全省先进单位,这与我们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为落实江西省教育学会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我们陶艺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学术研究与工作水平,经多次研究,现就有关《章程》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江西省教育学会陶艺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4年11月22日修改稿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江西省教育学会陶艺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经江西省教育厅同意、省教育学会批准成立的以全省从事陶瓷美术教育研究、陶瓷美术教育与培训与科研的单位和陶瓷美术爱好者、陶瓷美术教育与科研工作者个人为会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隶属江西省教育学会。
第三条 宗旨: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和国家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方针,依据我省陶瓷美术教育的实际,加强陶瓷美术教育的研究与教学,指导陶瓷美术教育实践,传播科学的陶瓷美术教育方法,促进我省陶瓷美术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工作任务:
①根据党的教育方针、省教育厅的工作规划、省教育学会的工作要求和陶瓷美术教育的特点确定本会的总任务及工作指导思想,制定工作计划和活动内容;
②开展全省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陶瓷美术教育理论研究,交流陶瓷美术教学经验,促进陶艺教育事业的繁荣;
③进行全省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陶瓷美术教育的指导咨询,开设陶艺师资培训班,提高广大教师的陶瓷美术教育水平;
④培养和发现陶瓷美术教育研究与培训的人才,提高从事陶瓷美术教育与科研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参与全国陶瓷美术教育学术研究;
⑥借助全国陶艺培训基地和景德镇陶艺界知名人士的资源,通过有效途经,普及与宣传陶瓷美术教育的新观念、新知识和新方法;
⑦配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院和全省各级教育、科研部门的行政工作,制订有效的陶瓷美术教育与科研工作建议、意见与方案,抓好陶瓷美术教育研究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⑧开展全省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陶瓷美术教育与科研的评价与评估,推广陶艺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新鲜经验;
⑨拓展全省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陶瓷美术教育与科研服务渠道,增强本会的实力,管好用好会费,组织笔会向重灾区、贫困区中小学捐款;
⑩借助景德镇陶瓷学院、景德镇学院、省工艺美院以及相关本专科院校、科研院所,发展与港澳台、国内外同行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资格:
①凡从事陶瓷美术教育研究、培训、科研服务的社会团体与单位,承认本会条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②凡从事陶瓷美术教育研究、培训、科研、创作的个人,承认本会条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②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
③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④享受本会提供的优惠待遇;
⑤入会、退会自愿。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①执行本会决议;
②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③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④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⑤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或受到刑事处分,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 会员无故逾期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其自动退会。
第四章 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其职责是:
①制定、修改本会条例;
②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③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④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组成人员经省教育学会备案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组成,任期四年,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单位的理事如有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可向本会提出,自动卸免,由新任负责人替补。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履行理事义务,不再连任下届理事。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行使有关职权;
②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和正、副主任委员,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③履行本会义务,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凡热心并支持陶艺教育的企事业代表和社会有识之士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和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和日常的会务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
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室设在景德镇市朝阳路232号,展厅和实训教室和工作室设在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园内--景德镇市钟声学校(画院)。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⑴常务理事单位与会员的会费和出售、拍卖艺术作品的费用;
⑵团体和个人捐助;
⑶上级学会和挂靠单位资助;
⑷本会的有偿服务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