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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慈善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9/12 16:18:50 访问次数:886  字体大小:[ ]
 
 

 

景德镇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景德镇市慈善总会(英文名Jingdezhe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JDZ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海内外友好组织和人士、慈善机构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的地方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民政局内。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市民政局,作为中华慈善总会和江西省慈善总会的分会员,接受景德镇市民政局和中华慈善总会及江西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经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七)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适合江西省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指导单位会员,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本市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理事或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或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三分之一,特殊情况下须增加名额由理事会决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审定本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审定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事宜。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本会设各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安排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联系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创始基金和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基金。创始基金的管理按创始基金章程办理,专项基金的管理由理事会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监察委员会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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